中治工发〔2009〕2号《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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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中治工发〔2009〕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好部署的各项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任务分解、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

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为8个方面34项,目标要求、主要措施和责任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

2.加强节能评估审查,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监管。

3.健全重大项目决策制度。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

4.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信息,明确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电监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贯彻落实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发改法规〔2009〕1361号)

2.尽快完成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布的准备工作,抓紧研究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改革和完善评标办法,积极推行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化招标投标。

3.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

4.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

5.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6.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财政部、监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法制办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综合监管平台。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

2.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科学设置矿业权。

3.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审批和批后实施的监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环境保护部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2.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4.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度。

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监察部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2.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3.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4.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范试生产管理。

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资委、电监会

5.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六)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严格概、预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3.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责任单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商务部

(七)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项目主管部门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 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3.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宣部、监察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

(八)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城乡规划审批、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主要措施:

1.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

2.集中查处和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健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审计等执法执纪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

4.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责任单位: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公安部、审计署、中宣部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部署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中央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委,承担日常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各地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要求。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提出牵头负责工作的业务指导意见,明确治理工作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界限和相关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工作方案于2009年9月中旬前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深入排查问题

1.开展自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有关情况于2010年3月底前书面报告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重点督查。各地区各部门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三)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

(四)巩固治理成果

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年底报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中央报告。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四)加强政策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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