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医函〔2012〕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专利有关问题的函》

浏览量:时间:2021-05-11 03:04:09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专利有关问题的函






农办医函〔2012〕12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你所《关于江西中成中药原料有限公司申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监所(质监)[2012]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国内拥有专利且需兽医管理部门履行保护的兽药,专利权属人应当向你所提供其已获专利权的证明性文件及相关说明,并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发布专利声明。

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申请生产监测期届满但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兽药产品时,应当提交与专利权属人签订的转让合同或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三、兽药产品发生专利权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解决。专利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最终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兽医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已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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