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1〕39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6-07 02:48:3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






银发〔2001〕393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人民银行对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以人民银行行发文形式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或者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金融规章代替的3个文件(见附件1)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因管理职能调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6个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现公布废止、失效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请阅知。





附件:

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废止的金 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宣布失效的金 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人民银行

20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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