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妆函〔2021〕147号《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6-29 00:44:03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药监妆函〔202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已正式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运行情况,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落实法规要求。

根据《条例》《办法》规定,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产品可上市销售。

二、严格规范备案信息公开。

各省级局应当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等要求,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产品备案有关信息。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已备案普通化妆品存在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提交虚假备案资料、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予以查处。

四、加强法规宣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省级局应当加强化妆品监管法规的培训和宣贯,督促辖区内企业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

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

在新的化妆品监管法规实施、新旧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衔接的时期,各省级局要实时了解掌握企业在备案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予以回应,并按程序报告有关情况。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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