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10号)
浏览量:时间:2021-07-06 03:31:19
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10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5号)、《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并扩大日常指定实施范围的公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6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的相关要求,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
2021年7月2日
全文及附件下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年第10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