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浏览量:时间:2021-10-27 11:50:09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须实施检验的进 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1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doc/122087.html

本文关键词:海关总署,调整,检验,进出口,商品,目录,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