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爱卫发〔2021〕6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2-21 01:18:46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通知》






全爱卫发〔2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标准,简化优化评审程序,提高创建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全国爱卫会在原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管理办法和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爱卫发〔2014〕2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3号)、《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5〕4号)同时废止。

同时,为做好新旧管理办法和标准衔接,新一周期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从2022年开始,2022年需复审的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推迟到2023年按照本文件精神开展。



附件:

1.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

2.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

3.国家卫生乡镇标准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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