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濒发〔2001〕234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12-26 18:12: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林濒发〔200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洲象被依法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亚洲象和非洲象象牙及其制品的收购、运输、出售和进出口活动。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走私象牙及其制品违法犯罪活动,查获了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和走私象牙及其制品案件。为确保各部门依法查处上述刑事案件,依据《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

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牙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凡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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