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21〕2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5-13 17:15:52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农办渔〔2021〕2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海洋大学,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有关远洋渔业企业:

为促进远洋渔业企业依法履约生产,规范有序发展远洋渔业,我部于2019年起试行开展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并将履约评估情况与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初步挂钩。两年多来,履约评估试行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远洋渔业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执行国内外监管措施的自觉性明显提升,综合履约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得到了各界广泛认可。为进一步提高远洋渔业企业国际履约能力和依法生产水平,推动全球渔业资源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持续推进我国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经专家研究会商,并广泛征求意见,我部决定自2022年起,全面实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内容

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是对远洋渔业企业履行我国批准或加入的国际渔业条约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养护管理措施情况、执行国家远洋渔业管理政策法规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和量化评定。履约评估内容包括基础评价、违法违规、创新提升等3项一级指标,细化为10项二级指标、60项三级指标(见附件1)。根据全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表指标构成和评分方法(见附件2),对每个远洋渔业企业履约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打分。

二、评估程序

履约评估与远洋渔业企业年审同步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远洋渔业企业自评。各远洋渔业企业对照履约评估相关指标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按时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履约评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初审。各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评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我部。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直接报我部。

3.农业农村部复审。我部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初审材料以及远洋渔业企业年度履约信息进行复审,生成履约评估初步结果。

4.公布履约评估结果。我部对履约评估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我部公布最终履约评估结果。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正向激励、反向倒逼,全面实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工作,并将履约评估成绩作为渔业发展补助等政策的主要依据,对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能力,推进全球渔业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利用,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单位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履约评估材料组织和审核工作,认真把关并提出意见,切实落实工作要求和责任。

(二)完善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上海海洋大学、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以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东海水产研究所等相关支撑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健全制度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上海海洋大学要认真做好渔捞日志审核、观察员派遣、信息数据录入等工作;中国远洋渔业协会负责审核船位监测设备使用、产量数据报送、区域渔业组织履约情况、保险和自捕水产品运回情况;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东海水产研究所分别负责对南极磷虾渔船和公海拖围网船渔捞日志报送情况进行审核。

(三)加强管理,推动工作实效。各地要加强督查考核和监督管理,发现制度不健全和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措施。各远洋渔业企业要以履约评估工作为抓手,查找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不断加强安全生产,规范船员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监管措施,防范违规或安全事件发生,持续提升科技创新和履约能力,确保履约评估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附件:

1.全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表

2.全国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表指标构成和评分方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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