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渤海湾省际客运航线经营范围表述的通知》(全文)

浏览量:时间:2022-06-04 03:43:4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渤海湾省际客运航线经营范围表述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渤海湾客运航线有关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渤海湾省际客船(客滚船)运输经营范围表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渤海湾省际客运企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确的经营范围中客运航线的起始地和目的地统一按设区的市表述。

二、渤海湾省际客运企业在办理客船(客滚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船舶拟停靠的客运码头合规性和码头靠泊能力匹配情况进行校核,符合安全靠泊要求的,在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船舶经营范围中明确航线起始港、目的港停靠的具体客运站。

三、渤海湾省际客运企业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航线经营范围内(即起始地、目的地所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变更船舶停靠港口客运站,无需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只需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即可。

四、渤海湾省际客运企业现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到期换发时统一调整表述。需要调整经营范围的,按程序办理换发手续,并按统一表述调整。

五、督促指导渤海湾省际客运企业按照《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1号)等要求,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航线相关信息。变更班期、班次,应当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要求,提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六、请辽宁、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航企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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