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06〕100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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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函〔2006〕10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728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现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条件和执业印章的注册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或特许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注册的人员,其执业印章的注册号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部分为建检加地区编号,后部分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代码“AY”加3位阿拉伯数字(注册人所在地区序列号),中间以“—”连接。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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