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发通〔2017〕12号《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版全文)

浏览量:时间:2017-09-29 01:58:5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的通知》




律发通〔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7年3月20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正案



(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二、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全文下载:律 师执 业行为规 范(试行)【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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