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浏览量:时间:2017-10-30 22:17: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7年10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 止的规 章

2.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 改的规 章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二、《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三、《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 1998年12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四、《酒类广告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9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五、《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

六、《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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