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扶持项目评审章程(试行)》全文

浏览量:时间:2018-11-23 20:08:23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扶持项目评审章程(试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开展优秀网络视听节目等扶持项目评审活动,是加强和改进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推动网络视听节目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举办该项活动,旨在引导和鼓励相关机构加强网络视听优秀节目生产传播、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积极性,不断提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品质,形成推动视听新媒体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一、指导思想

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紧围绕实现中国梦这一宏伟目标,进一步调动多方积极性,不断推出网络视听优秀作品,创新传播形态,增强传播效果,提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总体水平。

二、评审原则

(一)坚持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的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充分发挥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全面促进网络视听内容的健康发展,引导节目制作机构加大对网络视听原创节目栏目的创作和生产,引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大优秀原创作品的播出力度,加强对原创作品创作人才的培养,通过推动优秀原创作品的生产传播,提升网络视听节目整体质量。

(三)适应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新情况,鼓励以理念创新、手段创新、管理创新为抓手,加快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

(四)服务国家网络文化建设和舆论宣传大局,扶持公益类、导向类、重大宣传类活动开展,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公共服务中的突出作用。

三、项目设置

扶持项目设优秀原创节目、重大宣传项目、台网融合案例、传播创新产品、重点推广项目、优秀内容管理项目、优秀研究成果等7项。对获得扶持项目的机构颁发资助和补助。

优秀原创节目:包括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内容和形式上有网络特色的创新型栏目等。

重大宣传项目:包括公益类、导向类、重大宣传类节目的制作传播、展播展映等。

台网融合案例:包括富有成效和创新经验的网台互动、网台合作等有利于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项目。

传播创新产品:包括有利于视听节目内容传播的各种创新型产品、应用等。

优秀内容管理项目:包括持证机构的优秀节目审核团队、编辑管理团队等。

重点推广项目:包括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台网融合、传播创新、内容管理等案例的推广宣传、展播展映。

优秀研究成果:包括对节目内容建设与管理工作有明显推动作用的研究成果。

四、评审机构

总局成立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开展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负责对全国扶持项目进行终审;同时,负责受理总局直属单位、中央单位和中央级媒体扶持项目申请,并进行初审和终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总局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局网络司,负责组织评审工作,以及日常行政运转。

评审委员会从编剧、理论家、评论家、制片人、导演以及管理机构、制作机构、新媒体运营机构、新媒体研究机构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中选择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具体需要,聘请其中合适专家出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五、评审程序

(一)项目征集。扶持项目评审每年举办1次。每年5月1日前,总局和各省局需完成上年度所负责区域范围内扶持项目的征集受理工作。

(二)项目初审。每年6月1日前,总局和各省局需完成对所有申请项目的初审工作,各省局还需将本辖区内通过初审的项目统一报送总局评审委员会。

(三)项目终审。每年7月1日前,总局评审委员会需完成对所有通过初审项目的终审工作。

(四)项目公示。终审工作结束后,总局评审委员会需立即向社会公示终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期间没有任何异议的项目,或者有异议但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的项目,由总局正式予以认定,颁发荣誉证书及专项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六、评审纪律


(一)为确保评审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评审委员会要坚持评审原则,评委要对入选项目分别作出简短评价。

(二)杜绝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审委员会成员一律不得收受参评者及参评机构的礼物,不得出席参评者及参评机构的宴请,不得进行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不正当交易。一旦发现此种行为,评委资格将被永久取消,有关参评者及参评机构的资格也将被永久取消。

(三)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如有项目参评,或与参评作者及机构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参评作者的亲属、参评机构的工作人员等),应主动回避。

七、扶持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扶持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资助的机构应将专项扶持资金用于网络视听节目的创作、生产、播出,或促进、深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方面。

八、办法解释

本章程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予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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