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办发〔2020〕19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8-17 03:42:02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署办发〔2020〕19号







2020年3月16日,总署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署法发〔2020〕5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对于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遏制新冠肺炎疫情境外输入,加大对违法犯罪惩治力度,巩固全国疫情防控有利局面具有重要作用。为切实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出台《意见》,是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效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各海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刻认识《意见》对于海关依托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重要作用,将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意见》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取得实效。

二、各海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开展《意见》的学习培训,使有关人员全面了解掌握《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特别是对于与海关密切相关的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法律适用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内容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要将《意见》的学习培训纳入今年海关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和海关业务培训课程,通过集中调训、e课堂培训、网络培训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扩大学习培训的覆盖面,保证学习质量和实际效果。

三、各海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多角度、多层次开展《意见》的对外宣传。《意见》发布当日,总署通过官方网站和国内各大主流媒体全面推送宣传《意见》,并参加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取得对外宣传的良好开局。在此基础上,各海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意见》的对外宣传力度,要积极借助地方电视台、各级新闻媒体、官方网站等作为推介平台,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面向社会公众就《意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和解读(《意见》相关新闻通稿和对外宣传口径见附件);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口岸联检单位、航空(船)公司、旅行社等部门的支持,充分利用各方优势资源,在口岸旅检通道、海关业务现场、出入境交通工具等各类场所,就《意见》有关内容、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海关疫情防控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宣讲和提示,引导广大进出境旅客和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规定,主动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国境卫生检疫秩序和公共卫生环境。

四、各海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收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的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震慑不法分子,引导遵纪守法,充分展示海关坚决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和态度。

特此通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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