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函〔2017〕2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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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







建法函〔2017〕25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在建筑市场领域执法实践中,各地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认识。近期,我部就上述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和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建筑市场领域执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30日







附件(点击查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 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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