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人〔2016〕24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5-23 18:10:21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农办人〔201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农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主动与人社、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抓好政策落实。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津贴人员发放范围及档次标准,根据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核备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4日







附件【点击查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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