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2〕5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5-23 19:47:4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55号







各省、直治区、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角)、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务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事司、财务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贴有关问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各级安全生产益管监察机关赴生产一线进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每月达到1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标准,从事煤矿、非煤矿 山井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的人员每人每月320元,从事其他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每人每月220元。

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按月发放,列入工资统发。调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管理机关中符合享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以外其他岗位津贴条件的人员,根据岗位主要职责确定应享受的岗位津贴,不得同时享受体现不同工作职责的多项岗位津贴。

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六、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2年9月27日






人社部发〔2012〕5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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