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3〕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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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勘查开发活动、维护矿产开发利用秩序的重要依据。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制定颁发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办法》,严格规划管理,更好地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科学发展的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制度,主动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矿产资源管理

(一)统筹协调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职责,统筹安排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重点区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对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编制专项规划,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保护的管理依据。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加强规划的统一归口管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报批和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储量、地质环境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可结合地质找矿等需要,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服务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增强各级各类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功能各有侧重,相互协调衔接”的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省级总体规划要着力强化宏观管理和总体布局,统筹协调公益性、商业性、地勘基金勘查工作布局,统筹协调勘查、开发与保护,统筹协调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明确矿业权设置的原则要求和准入条件。市级、县级总体规划要细化落实上级规划的部署安排,强化对本级审批矿产资源的科学布局,为资源合理开发、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提供依据和保障。单矿种规划要重点明确发展思路、工作布局、重要举措和政策导向。大型盆地等重点区域规划要着力协调不同资源的开发布局和时序,促进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各级各类规划内容都要体现特色、突出重点、避免上下一般粗、防止简单重复,确保空间落地、时序清晰、准入条件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三)强化规划编制工作基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资源供需形势、地质资源条件、勘查开发现状、技术经济评价、相关产业政策和管理政策等基础研究工作,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坚持开门编规划,发挥专家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论证,凝聚共识,科学决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统一规范规划编制工作。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托矿产资源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规划编制单位推荐工作,强化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规划编制队伍素质和水平。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制度,确保规划实施成效

(一)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和目标考核制度。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评价体系和绩效管理。

(二)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并切实做好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协调。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应对本级规划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规模结构调整、开发利用效率、环境恢复治理等约束性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与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和目标考核衔接一致。要根据地质找矿新进展、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和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要求,对矿产勘查开发布局结构、矿业权投放、财政投资项目的重点方向和区域进行统筹安排和调整优化,服务找矿突破和矿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项目规划审核。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会审制度,依据规划严格审核勘查开发保护项目。严格执行规划禁止、限制开采矿种的规定,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按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准入条件加强审核,达到准入条件的,方可投放矿业权。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限制勘查开采区内,要严格论证,达到准入条件后方可投放矿业权。加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一个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主体,确保整装勘查、规模开发。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效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规划准入条件,对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不予通过规划审查。

(四)健全规划评估调整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发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禁止和限制规划区边界调整的,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对依据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划定的禁止和限制区,其边界范围可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进行调整的,可由原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审定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五)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规划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开采总量是否按规划得到控制、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布局结构是否按规划优化调整,以及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是否如期完成等。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

三、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完善规划运行机制,将规划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保障规划编制实施机构、人员、经费到位,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目标考核制度。

(二)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作出具体部署,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规划编制单位、矿山企业等人员的培训,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意义,强化规划意识,自觉遵守规划、维护规划、执行规划,自觉抵制违反规划的行为。

(三)加快各级规划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认真分析,没有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已有制度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尽快制订完善本级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细则,并与现行矿政管理制度体系有机融合,推进《办法》有效落实。

(四)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确保总体规划数据库全面完成,专项规划数据随编随入。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并及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规划信息支撑。

(五)开展《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为贯彻落实《办法》,严格规划管理,国土资源部将于今年四季度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搞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并形成本省(区、市)《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报告,于2013年9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土资源部联系。

联系人:胡友成 吴登定

联系电话:010-66558144 66558137




国土资源部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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