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20〕6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06-24 02:14:3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67号







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0号)精神,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深入实施,我部决定开展以电子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电子社保卡)为主要载体的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以下简称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推进实现职业技能培训“315工程”,我部决定在11个省(区、市)38个地市开展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名单见附件1),依托电子社保卡线上渠道,面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发放电子培训券,作为劳动者免垫付便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载体,调动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通过个人领取与使用、培训机构登记与验证、人社部门管理与审核电子培训券等全服务流程,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合理引导、实名培训服务、精确资金监管、全局宏观分析,逐步形成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快速推进。利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触达用户的能力,支持电子培训券的快速发放和领取。提供直接使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的远程访问、经由本地业务系统的接口访问两种方式,供各地选择使用。

(二)分阶段推进。起步阶段重点支持电子培训券的发放、领取、使用、验证、核销等功能,后续可根据业务需求逐步扩展更多的培训服务、统计分析等功能。

(三)线上线下结合推进。线上支持电子培训券的使用,线下保持各地现有培训补贴资金审核、拨付业务流程不变,以实体社保卡、电子社保卡为载体,支持电子培训券与线下培训机构、线上培训平台的衔接。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电子培训券业务技术准备。各试点地区应梳理并上报本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信息,研究确定电子培训券的适用项目、适用人群、发放规模等关键要素,结合统一券面样式设计个性化元素和对应补贴金额,明确提出本地电子培训券试点需求,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2),做好本地实名制培训信息系统与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的对接改造工作。

(二)指导发放电子培训券。各试点地区应充分利用电子社保卡,为符合培训条件的劳动者提供电子培训券领取、使用服务,并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数据共享比对方式,结合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等信息,筛选出符合培训条件的劳动者,通过电子社保卡主动精准推送培训服务。

(三)推广使用电子培训券。各试点地区指导相关企业和培训机构引导劳动者使用电子培训券,对管理人员核验持券人是否符合培训人群要求、持券人所持电子培训券的真伪等进行培训,有序引导个人持券参加线下培训机构、线上培训平台组织的职业技能学习培训,并根据业务需求逐步拓展更多的培训服务、统计分析等功能。

(四)探索建立培训实名制及电子档案。各试点地区可根据本地实名制管理或培训监管需要,利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结合电子社保卡的实名实人认证、培训签到和位置打卡等功能,加强本地培训实名制管理能力,探索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电子培训券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把电子培训券作为持续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提升资金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加强组织领导,以创新思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实施步骤。2020年6月—10月,以省为单位组织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在试点地区开展电子培训券的发放、领取、使用、验证、核销等全流程试点工作,结合试点完善实施方案和系统功能,11月进行试点总结,形成全国推广模式,依托电子培训券逐步打造职业技能培训新业态。

(三)加强建设保障。各试点地区要争取电子培训券应用推广所必要的经费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作推进,加大人员、技术保障力度,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培训机构和管理部门应用电子培训券的积极性和规范性。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有关部门、企业、技工(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劳动者学习和了解电子培训券的业务政策、使用场景、使用方法等,引导劳动者积极使用电子培训券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试点实施方案请于6月底前报我部。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信息中心联系人:王智飞、李晨星

电话:010-84202261、84201260

邮箱:kc@mohrss.gov.cn

职业能力建设司联系人:尚涛

电话:010-84207438

邮箱:shangtao@mohrss.gov.cn




附件:

1.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地区名单

2.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6日





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地区名单






职业技能电子培训券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实施内容

试点实施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培训券推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库建设、社保卡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第一项属于各地试点重点内容,后两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试点。

(一)电子培训券推广

通过电子培训券的发放、领用、验证、审核四步流程,形成职业培训全过程的一体化服务与监管,并利用电子培训券,实现对职业技能培训方向的合理引导。除线下培训时使用电子培训券外,积极探索线上培训课程与电子培训券的有机结合。

1.电子培训券发放。此环节涉及我部和试点地区。

(1)确定发放模式。支持各级人社部门结合各地情况进行个性化定制电子培训券,支持面向专门群体(如免费培训贫困人员)进行定向发放,支持同时发多张电子培训券。

(2)定制电子培训券。支持各级人社部门对培训内容、可用机构、可用人群、有效期、发放数量等进行定制。

(3)电子培训券查询。可支持我部及各级人社部门进行领取数量、使用数量、核销数量、资金统计、领取人信息、培训券资金来源等查询。

2.电子培训券领取。此环节涉及个人。

(1)多渠道领取。包括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各地政务服务平台、人社部门、各大银行及互联网机构在内的300余个电子社保卡渠道均可领取(可根据各地需求配置具体开通渠道);支持多领取入口,个人可在卡券中领取,也可在活动页面领取。个人通过查询检索,定位到拟选择的培训项目后,选择领取电子培训券。

(2)领取时身份验证。通过“人脸识别”或“密码验证”等方式确保本人领取、本人使用。

(3)领取数量。同一券一人只能领取1次,使用1次。

(4)使用期限。设置使用期限,到期后未使用,电子培训券自动失效。

3.电子培训券使用与验证。此环节涉及企业和培训机构。

(1)使用范围。向个人明确可申请领券的条件(如果部端无法校验的,建议通过个人线上承诺解决)和可使用的培训机构。

(2)使用方法。用户在线下或者线上进行培训报名时,个人选择培训机构。在线下培训前,用户向培训机构出示电子培训券,培训机构须记录电子培训券唯一码,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可以通过扫码设备登记。在线上培训前,用户直接经电子社保卡的身份认证扣减电子培训券;培训机构远程访问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获取电子培训券信息。

(3)有效性验证。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支持培训机构验证电子培训券的真伪。培训机构可以远程访问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验证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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