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函〔2020〕10号《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时间:2020-06-29 01:33:47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监测函〔2020〕10号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引用的污染物分析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我部环境保护标准管理要求,新制定、修订的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排放标准中均明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在执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过程中,指定方法以外的标准分析方法,如适用性满足要求,也可采用。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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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www.angelgibson.com/doc/87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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