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5〕8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1-04 21:25:09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银发〔2005〕89号




1、依据:2018年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2号),本通知中《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废止;

2、依据:2020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0〕第15号),本通知中《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进行了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提高人民银行系统实施“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两个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工作的质量,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同时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所在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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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已被修订,点击查阅2020年修订版

2.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本内容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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