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2-10 01:26:20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









问: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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