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综发〔2004〕10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2-19 02:57:4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综发〔2004〕10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2月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21〕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新调整的外经贸政策,注意做好下列及其它相关外汇管理工作:

一、请与当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当地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印章的印模。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到外汇局申请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时,根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需提供对外经贸部(委、厅)的批件的,改为提供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时,《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中规定需提供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的,可以提交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支局。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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