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办价格〔2003〕240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4-09 02:02:2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全文废止】





计办价格〔2003〕24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行政执法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任务非常繁重。为保证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便于社会各界对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经研究,决定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统一为标明“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字样和执法编号的“胸徽”及标明“价格检查”字样的“臂章”。“胸徽”和“臂章”分别佩戴于蓝色西服的左胸和左臂。“胸徽”的号码与国家计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的号码一致(见附件一)。“臂章”的式样见附件二。

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佩戴价格行政执法标志,做到规范整洁、仪容端庄、举止大方,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价格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为开创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

一、胸徽(略)

二、臂章(略)



国家计委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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