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检〔2005〕80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4-10 02:22:5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检〔2005〕80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价格社会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价格监督网络,保障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及价格收费政策在社区的贯彻执行,维护社区居民的价格权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社区正逐步发展成为具备完备经济服务功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场所。价格和收费政策在社区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价格监督进社区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执政为民”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价格主管部门树立正确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的重要体现,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撑点,作为完善价格监督网络的重要途径,认真做好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

二、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要以服务和引导为主要内容,把价格社会监督与价格行政执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价格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居民的维权意识,动员广大居民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引导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增强价格主管部门自身的服务意识,寓监管于服务,把价格监管职能延伸到社区。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关于居民委员会和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规定,指导社区成立价格监督站、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设立价格和收费公示牌(栏)并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电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服务、停车场等收费和水、电、煤气、采暖等价格以及相关行政性收费政策。

四、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把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要先行试点、典型引路、稳步推进的方式。既保证工作的落实,又保证工作的质量;既讲求工作效果,又力戒形式主义。力争经过两年的努力,在城市的大部分社区建立起价格监督网络。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城市社区发展状况和社区居民需求,针对地缘性社区、单位性社区、小区性社区等不同类型社区的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工作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具体的工作,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民政、卫生、社区建设办、房产管理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基础。

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是价格主管部门面临的新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扎实工作,抓出成效,把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做成价格监督检查的一个品牌。各地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情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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