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02〕87号《中国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6-29 02:40:10

中国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发〔2002〕8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0年12月2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保监发〔2010〕100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六、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是完善车险监管体制、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

2、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

3、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





中国保监会

二OO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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