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财会〔2014〕81号《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9-20 06:25:54

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保监财会〔2014〕8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防范房地产投资风险,保监会决定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保险公司通过设立或入股项目公司间接持有的、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二、工作要求

持有上述投资性房地产的保险公司,应当于6月5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保险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每项投资性房地产持有目的和意图的证明文件(如董事会决议、公司投资委员会决议等)。

(三)每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的依据,包括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证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四)已经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租赁合同。

(五)通过项目公司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应报送项目公司的有关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股东情况、经营情况、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三、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审核,对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将责令公司调整会计报表账面价值和偿付能力报表认可价值,并区分问题性质确定是否对以前各期偿付能力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四、保监会正在修订投资性房地产的偿付能力资产认可标准,目前此项工作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在新的认可标准发布实施和本次清理工作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应暂停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政策,具体要求为:

(一)已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2014年3月31日账面余额为基准,不得再确认新的评估增值。

(二)采用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改用公允价值计量。

联系人:王浩

电话:010-66286011




附件:保险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情况表




中国保监会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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