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7-08 00:22: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税〔2007〕16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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