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教财字032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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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全文失效】








(89)教财字032号




全文失效,依据:教政法〔2016〕12号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1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对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作如下规定:

一、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实行免收学杂费制度。这种制度同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很不适应。继续实行这种制度,不仅国家财政难以承担,而且也不利于高等教育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为此,从一九八九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包括干部专修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班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

二、考虑到当前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收取学杂费的标准,本着起点从低,逐步调整的原则,一般地区以每学年100元为宜。经济特区和广东、上海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可适当高些,但最高不得超出国务院国发〔1989〕19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三、从一九八九学年度开始,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要收取住宿费,一般每学年二十元左右,住宿条件好的可适当多收一些。住学生公寓的,仍按各地规定执行。

四、学杂费、住宿费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学校条件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备案。

五、对师范院校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住宿费。其他享受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的学生免收学杂费,只收取住宿费。

六、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酌情减免学杂费,住宿费不予减免。学杂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制定。

七、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杂费减免的比例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八、各院校收取的费用,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用于与学生和住宿等有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九、实行收费学年度以前入学的校学生不执行本规定。

十、有些地方或部委所属院校,如一九八九学年度实行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条件尚不具备,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一九九O学年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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