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9〕17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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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格〔2009〕1729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江苏省、湖北省、湖南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南京市、武汉市、长沙市物价局、城管局:

2002年6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建设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下发后,一些地方开始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决定进行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现将《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请湖北省物价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此文件转送黄石市和潜江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完善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进行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行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促进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是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收费渠道,多数地区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不足50%,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很大一部分用于支付收费人员的费用,真正能够用于垃圾处理的资金十分有限,垃圾大多采取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处理,造成土壤、水体、大气污染,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因此,迫切需要对当前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进行改革,选择稳定、有效的收费载体,低成本、高效率地收取垃圾处理费,保证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进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总体目标:试点城市及所辖区、县均应收取垃圾处理费,并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建立收费方式科学、收费标准合理、收费监管规范、符合地方实际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大幅提高收缴率和降低收费成本,促进垃圾的减量、资源化和无害化。

基本原则:一要建立健全垃圾处理费用补偿机制,合理划分财政补偿与收费补偿的范围和界限,明确哪些费用项目应由财政拨款解决,哪些费用项目应由收费补偿。二要鼓励垃圾分类和综合利用;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清洁运输,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三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既要加大垃圾处理收费力度,提高收缴率,又要保护低收入群体利益,使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而降低。

三、试点范围及实施步骤

试点城市包括:江苏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和“武汉城市圈”内的黄石市及潜江市、湖南省长沙市。包括试点城市的城区和所辖县。试点期限为从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底。实施步骤:

(一)拟定工作方案。各试点城市价格、城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会同供水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

(二)调研论证。各试点城市价格、城管部门要对方案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科学、合理地确定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发布实施。2009年9月底前,各试点城市价格、城管部门应拟定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进改革试点。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共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要积极向已经进行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并有成功经验的城市学习,吸取经验。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要进行反复研究和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实施方案要明确试点范围、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安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改革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将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要精简收费人员,减少人员支出。要在划分财政补偿与收费补偿范围和界限的基础上,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等不同群体,合理确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经听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垃圾处理费收入不足以补偿垃圾处理成本的,地方政府要予以补足,保障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周密安排部署,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试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研究对策方案,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一是要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对享受失业保险居民和低保待遇的家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提高失业保险或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二是要加强对使用自备水源和非计量用水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等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提高收缴率。三是收取垃圾处理费后,要及时取消与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

(五)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配套改革。要改革垃圾处理运行管理体制,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广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促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回收利用。鼓励垃圾焚烧发电、供热等处理方式,实行餐厨垃圾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促进垃圾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监管到位。一是强化资金监管。垃圾处理费收入要实行专户存储,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对挤占、截留和挪用垃圾处理费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建立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严肃查处不认真落实垃圾处理收费规定和随意减免垃圾处理费的行为。

(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宣传工作要贯穿改革工作的全过程。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重点宣传推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政府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消除群众对改革的模糊认识和抵触情绪,提高全社会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认识,为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支持和推动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

(八)认真总结经验,继续推进改革。各试点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出台后,要做好执行过程中的跟踪分析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要建立定期分级报告制度,各试点城市价格、城管部门通过所在地省级价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半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一次。2010年底前,各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汇总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已经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等合并收取的城市,应做好经验总结,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全国试点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要求,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垃圾处理费收取方式,提高收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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