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6〕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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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改价格〔2006〕471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2006年3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严格按照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教育,打牢“不想贪”的基础;健全制度,构筑“不能贪”的防线;强化监督,营造“不敢贪”的环境;惩防并举,完善“贪必查”的机制,认认真真、扎扎实实搞好本单位及系统的廉政建设。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定价办法,明确定价权限,规范定价程序。推进政务公开,公布办事内容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对掌握重要定价权的岗位,要定期进行干部轮岗交流。逐步形成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的制度体系。

三、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定价。要按照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实施定价管理。凡属中央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未经授权不得越权制定或调整。国家明确规定收费标准的,地方不得擅自提高。国家明令取消或禁止的收费项目,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恢复或批准收费。对于越权定价行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责成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定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价格决策听证、集体审议和专家评审等程序。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加强内容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切实做好内部档案管理工作。

五、减少和规范价格行政审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和群众。

六、严禁干涉企业自主定价权。对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要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七、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以价格、收费为手段,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商品和服务。要清理、废止专门针对外地商品和服务的各种分割市场的歧视性价格、收费政策。

八、规范药品价格管理。各地制定公布药品价格,必须严格要求进行区域间的价格协调,确保价格水平大体衔接。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应通过市场调查进行价格监测,不得要求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备案或登记,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影响收费或变相收费。未经我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批准有关行政事业性单位与药品招标采购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九、规范电价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定价范围,自行制定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尽快归并统调发电机组电厂上网电价,严格把关,减少分类分档。规范非统调常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的管理,对新建机组制定标杆上网电价,对现在机组,尽快实行分类分档管理,减少按个别成本定价。

十、规范运输和通信定价行为。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出台涉及铁路客票预订、销售和取送票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各电信企业报送的电信资费方案,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备案,制止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

十一、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和监督。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程序,密切跟踪资金使用情况完善基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十二、严禁以权谋私行为。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制定价格、收费标准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对触犯党纪国法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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