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价费〔1997〕11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03-25 16:39:0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计价费〔1997〕112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根据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1997〕财综字114号)的规定,现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及其签注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办签发内地人员因公赴香港特别行政区2年、5年有效期《通行证》和驻港部队人员《派驻香港身份证明》以及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2年有效期《通行证》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2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45元;

(二)5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50元;

(三)《派驻香港身份证明》每证10元。

二、你办和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前往香港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

(二)前往香港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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