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1996〕184号《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钾盐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04-20 14:19:48

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钾盐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地函〔1996〕18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3年7月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







青海省地矿厅:

你厅“关于青海钾肥厂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对象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钾盐是指可溶性的钾矿矿产(或钾盐矿床)而言,主要用于生产钾肥的矿物原料,包括钾石盐、光卤石、无水钾镁钒、杂卤石和液体钾矿(钾卤水)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中所列“天然卤水”,是指钠卤水而言,故察尔汗地区的液体钾矿不能视为“天然卤水”,应按钾盐费率2%计征资源补偿费。

2.目前钾肥厂生产钾肥,其化学成分为KCl。根据察尔汗钾盐矿床是固、液相钾矿共存以液体钾矿为主和KCl是经选矿后的精矿,同时也是最终的化工产品的特点,暂定察尔汗地区钾盐矿按钾肥(KCl)销售价格的45%作为售价计征资源补偿费。

3.察尔汗地区钾盐矿床中,共生的氯化镁及其他共、伴生有用组分,如在生产钾肥中回收形成销售收入,按其销售收入和国务院第150号令中对应矿种的费率计征资源补偿费;符合国务院第150号令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资源补偿费。

4.本函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青海钾肥厂1994年、1995年和1996年1月至6月欠缴的资源补偿费,按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钾肥厂、锡铁山矿务局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问题的会议纪要》(青阅〔1996〕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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