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人发〔2000〕4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04-23 01:21:33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农人发〔2000〕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畜牧、农垦、渔业、农机化管理厅(局):

为了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劳动者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覆盖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17号)的要求,结合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农业行业的14个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和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要求劳动者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现将《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部分职业实行行业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促进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农”战略方针、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农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对于提高农业劳动者整体素质,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就业准入职业为重点,认真抓好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培训和鉴定质量,确保从事行业规定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都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持证上岗。

三、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将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指导、落实相关职业就业准入制度。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制定配套政策,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做好行业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





附件: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




农业部

二○○○年三月一日





农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






农作物种子繁育工

农作物植保工

橡胶制胶工

乳品检验工

动物疫病防治员

动物检疫检验员(检疫检验时的操作人员)

水生动物饲养工

渔业生产船员

农机修理工

饲料检验化验员

饲料厂中心控制室操作工

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

沼气生产工

太阳能利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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