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妇社发〔2008〕15号《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0-08-03 23:58:52

《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印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卫妇社发〔2008〕1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7月2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20〕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更好地开展控烟履约工作,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8条履约准则--《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要求,在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和中国医院协会多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定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中遵照执行。






卫生部

全国爱卫办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四、各部门设有控烟监督员;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无烟医院在此基础上还要符合以下标准:

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十、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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