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法〔2016〕1162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及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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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及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质检办法〔2016〕116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8号)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中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为加快法治质检建设,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及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行政应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1.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质检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质检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2.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各级质检部门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3.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部门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部门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因直接作出或者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牵头部门为主承办部门,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就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举证并提供答辩意见。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质检部门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质检部门为主就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举证,复议机关为主就复议程序合法性进行举证。

4.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各级质检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公职律师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质检部门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质检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质检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提前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相关应诉承办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做好各项出庭准备工作。

二、积极做好行政复议相关工作

1.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重要的内部监督制度,也是行政机关依法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实施行政救济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加强质检系统层级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纠纷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质检部门负责人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确保本部门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无论本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被申请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审查把关,对涉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和有重大影响行政复议案件,要亲自督办和处理。对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坚决依法予以撤销或纠正,提高案件的审理质量,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

2.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各级质检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案情,提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维持的处理意见。对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听取申请人的诉求便于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会,当面核实案情,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决定举行听证会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作为被申请人单位的负责同志应积极参加听证会。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重大复杂及疑难行政复议案件时,可召开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就案情、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讨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3.明确行政复议工作职责分工。本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归口管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业务部门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并负责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被复议行政行为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分别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并由牵头部门草拟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由本机关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注重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尽量格式统一、要素齐全、逻辑严密、繁简得当。

4.发挥好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意见书及建议书的实施工作。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部门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意见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起草,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同时将行政复议意见书抄送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落实善后工作情况回复行政复议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回复或者拒不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予以通报。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行政复议建议书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加盖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三、提高应诉及复议能力,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

1.加强行政应诉及复议能力建设。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及行政复议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及行政复议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要加快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文书电子档案管理系统。

2.积极履行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文书义务。被诉质检部门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书、调解书及上级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及复议决定,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法制工作部门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提出履行裁判意见并监督执行。

3.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各级质检部门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正确行使行政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增强证据意识,严格管理执法档案,确保各类执法记录、证书、文书完整准确,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4.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或公职律师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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