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环评函〔2016〕170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1-10 23:58:1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环办环评函〔2016〕1705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月4日发布的《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0号)







各环评机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请于有效期届满90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环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环评机构,我部将对其环评资质予以注销。鉴于2016年年底有效期届满的环评机构数量较多,请各环评机构及时向我部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材料。其中,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及时向我部提交脱钩申请材料,其他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及时向我部提交改制申请材料。






附件:2016年底资质有 效期届满环评机构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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