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处理方案及相关材料的要求》【全文废止】

浏览量:时间:2021-01-17 07:00:01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对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处理方案及相关材料的要求【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月15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1〕1号)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17年6月5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一)公司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集基金产品的后续处理方案说明;

(二)公司对截至2017年5月31日超期未募基金产品的处理措施明细表(附表1);

(三)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产品选择办理延期募集的,应当提交延期募集备案的申请材料;

(四)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产品选择不再延期募集,应当提交相关专项承诺。专项承诺应当包括公司不再申请延期募集相关产品备案(需逐一说明产品批文);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理性申报产品;今后严格在批文规定期限内进行产品募集,出现超期未募集情形的,自愿接受监管安排等有关事项的说明。

上述第(一)、(三)、(四)项材料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基金管理人应同时将超期未募基金产品的处理措施明细表邮件发送至:tanhx@csrc.gov.cn。

三、逾期未按第一项要求报送书面正式材料的,后续不再接收。

四、自2017年6月1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我部邮件报送基金产品批复后的募集情况(附表2),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证监会基金部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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