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纪工发〔2017〕10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5-21 05:16:57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国纪工发〔2017〕1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

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备案办法(试行)》(国纪工发〔2014〕18号)的要求,认真执行党纪处分案件备案制度,及时上报备案案件,数量、质量均有明显提升,为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及时、全面掌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监督执纪问责的情况提供了参考。近日,为进一步深化“三转”,更好地聚焦主责主业,纪工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要求,并参照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关于备案案件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以“抓住重点,分层备案”为原则,对上述试行办法进行了调整、修订,以更好地规范、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备案工作。现将新的《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备案登记表》电子版下载邮箱:jgwslsba@163.com,密码:sls123456。


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2017年4月6日


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备案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部门管理的国家局给予机关处级(含正、副处级)党员干部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案件,以及设党委的部门给予机关司局级(含正、副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案件,由部门或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以下简称纪工委)备案。

前款规定的案件,经复议复查维持或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部门或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报纪工委备案。

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备案,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备案登记表;

(三)呈报处分批准机关的请示及批准机关的批复;

(四)处分决定;

(五)受处分人干部任免审批表或个人履历表;

(六)受处分人同时受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的决定或情况报告;

(七)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

根据纪检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给予处分的,还需报送:立案依据,包括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等批准立案的材料;审查报告;有受处分人签字的违纪事实材料,受处分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或忏悔录;有关纪检机关和党组织的审议意见;审理谈话笔录和审理报告。

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给予处分的,还需报送: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书;有关纪检机关和党组织的审议意见。

根据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给予处分的,还需报送: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书;有关纪检机关、党组织根据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书开展核实后对事实、性质和情节等予以认定的报告。

第四条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备案,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备案登记表;

(三)原处分决定;

(四)受处分人的申诉书;

(五)有关纪检机关和党组织复议复查的报告和办理意见;

(六)维持或改变处分的决定。

第五条党纪处分案件备案材料均报送1份,可以是复印件,内容应齐备、完整,格式应规范、正确。报送备案材料时,应同时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各案登记表的电子版。有审理报告、处分决定或者复议复查报告、维持或改变处分决定的,也一并报送电子版。

第六条党纪处分案件备案应在处分、维持或改变处分的决定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向纪工委备案。无法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向纪工委书面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七条纪工委根据报备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报送单位补充报送阅卷笔录、主要证据等材料。

第八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对于党组织关系归属机关党委管理的所有党员涉党纪处分的案件,均应建立备案制度,自行备案,全面掌握本部门党纪处分案件整体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由纪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案件备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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