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102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实施华电风电园分布式能源站燃气配套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浏览量:时间:2021-02-09 05:06:25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实施华电风电园分布式能源站燃气配套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1〕102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在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实施华电风电园分布式能源站燃气配套管道工程的请示》(津文物发〔2020〕4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实施华电风电园分布式能源站燃气配套管道工程建设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进一步缩小2号出土点与3号入土点的间距和直埋施工的范围,降低项目建设对大运河本体和环境的扰动,确保文物安全。

(二)完善项目施工方案,重点细化直埋施工设计,严格控制临时土地占用规模,严格限制大型、重型机械的使用,施工弃土和各类废弃物须及时清理,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堆积。

(三)补充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大运河保护、监测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施工结束后的环境、生态修复措施。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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