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21〕3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第四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1-03-04 01:23:33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第四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办库〔2021〕37号






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四次续发行2020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2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2020年12月10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2.93%;按年付息,每年12月1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2年12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50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21年3月10日招标,招标结束至3月11日进行分销;3月15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 竞争性招标时间。2021年3月10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04%。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修正的多重价格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2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50个、30个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21年3月11日前(含3月11日),将发行款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70-20118-5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标工作按《2021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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