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441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天津市西青区隆运道(泰康路-沿河路)、吉运道(泰康路-沿河路)道路工程意见的函》

浏览量:时间:2021-05-18 11:55:26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天津市西青区隆运道(泰康路-沿河路)、吉运道(泰康路-沿河路)道路工程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1〕441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天津市文物局关于在大运河保护区划内实施西青区隆运道(泰康路-沿河路)、吉运道(泰康路-沿河路)道路工程的请示》(津文物发〔2021〕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大运河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天津市西青区隆运道(泰康路-沿河路)、吉运道(泰康路-沿河路)道路工程。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补充拟建项目涉及大运河保护区划内的考古调查勘探报告,明确地下文物遗存情况,并合理避让。

(二)补充拟建道路两侧景观绿化设计内容,绿化植被选择应以当地树种为主,避免城市化景观设计倾向,力求与大运河环境风貌相协调。

(三)加强施工和运营期间对大运河本体和水质的监测,并制定必要的文物保护措施和相关应急预案。施工结束后做好场地清理和环境恢复工作。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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