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498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东运河萧山段保护区划内滨河绿道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浏览量:时间:2021-06-02 18:33:57

国家文物局关于大运河浙东运河萧山段保护区划内滨河绿道建设项目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1〕498号






浙江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之浙东运河萧山段保护区划内滨河绿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浙文物发〔2021〕4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在大运河浙东运河萧山段保护区划内实施滨河绿道建设项目。

一、所报方案尚需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拟建项目不得改变浙东运河萧山段的河道走向、布局、形态,拟建水泵房及地下室尽量远离大运河,并在充分评估现有河堤基础上,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河堤。

(二)优化拟建水泵房建筑设计,在满足设备安装需要的基础上,降低建筑体量,简化建筑形制,强化周边绿化遮蔽措施,降低其对大运河环境的影响。

(三)深化拟建项目景观设计,各类设施尽可能采用当地传统材料和生态设计,植物配置应尽量使用本地品种并注重郊野区域景观特色,避免过度园林化手法。

(四)深化拟建项目展示标识系统设计,建议结合绿化和慢行系统建设,补充设置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相关展示标识内容。

(五)补充地下开挖施工对大运河的影响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加强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的大运河监测及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运河文物安全。

二、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项目相关区域做进一步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必要的考古发掘。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全面落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要求,并根据以上意见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实施。

四、请你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确保文物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重要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护措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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