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国际函〔2022〕23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定期报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统计信息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2-01-29 04:24:30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定期报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统计信息的通知





水运国际函〔2022〕23号






各有关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

为全面掌握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发展情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建立了《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59号)。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取得我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在中国内地港口上一年承运集装箱量超过100万TEU(包括公司旗下所有品牌)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应按规定格式每季度定期报送“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表”(见附件)。

按上述要求应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委托其驻中国内地机构、代表处或国际船舶代理公司,通过我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经营情况)按季度报送有关统计信息,报送日期分别为1月12日、4月12日、7月12日、10月12日(填报上一季度统计信息)。首次报送信息为2021年全年经营情况,请于2022年2月25日前完成。

请各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调查信息,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信息,不得迟报、拒报统计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我部将依法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统计信息予以保密。

联系人:李花叶65292655,王显锋 65292650。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22年1月27日









附件:国际集装箱班 轮公司经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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