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发〔2023〕18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批复第二批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县级标准化试点名单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3-06-11 05:55:59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批复第二批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县级标准化试点名单的通知







广电发〔202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广电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决策部署,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发改社会〔2021〕1946号)有关要求,广电总局决定在全国各省(区、市)进一步开展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县级标准化试点建设。在各省(区、市)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基础上,现批复86个市、县作为第二批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县级标准化试点地区(名单附后)。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试点时间自2023年6月-2024年12月。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开展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县级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广电发〔2022〕68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试点建设和经验总结。

二、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本地试点单位扎实推进试点建设,及时梳理总结试点建设经验和典型案例,推动形成可复制推广的试点成果,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对试点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于2024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广电总局公共服务司。

三、广电总局公共服务司将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各地建设情况,适时组织观摩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3年6月2日









附件:全国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县级 标准化试点建设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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