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23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公告》(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0号)

浏览量:          时间:2023-06-17 03:17:54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23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的公告







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30号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8〕168号,以下简称《综合评审办法》),我部组织研究确定了2023年新增运力规模和推荐发展船型(详见附件1)。为做好2023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根据部公布的上述政策和信息,组织辖区内有意向参加综合评审的企业填写《2023年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上报相关材料,相关材料信息追溯有截止日期要求的,统一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请提醒企业周知。

二、各参评企业可最多在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中选择一种船舶类型参加综合评审,多余申请无效。

三、申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核实相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重点核实企业申请材料中关于《综合评审办法》附件所列的“扣分项目及标准”相关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后,填写附件3,并于2023年7月31日前将本省份各参评企业的材料和附件3报部。辖区没有申报企业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亦请书面反馈我部。

四、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

五、发现企业存在谎报瞒报的,将取消其参加综合评审打分的资格。

六、为方便企业申报时准确填写相关信息,我部对部分违法行为类评分指标对应的名称(案由)和依据进行了明确(详见附件4),请有关参评企业如实准确填报。

联系电话:010-65292744、65292657。






 

交通运输部

2023年6月12日










附件下载:【点击官网下载

1.2022年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情况及2023年新增运力规模和推荐发展船型

2.2023年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申请表

3.省(市、区)2023年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综合评审申报情况汇总表

4.《申请企业情况综合评审表》部分违法行为类评分指标对应的名称(案由)和依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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