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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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违规税务代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无证经营”行为。

整治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财政部门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虚假承诺”行为。

整治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的虚假承诺行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机构除外),督促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照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违规税务代理”行为。

整治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行为,重点为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的行为,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对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整治“无证经营”行为。

1.比对名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截至2023年5月31日本地区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的企业名单(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名单),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汇总截至2023年5月31日本地区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以下简称许可名单)。

各省级财政部门将营业执照名单与许可名单进行比对,筛选出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许可证书的企业清单,并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此项工作6月30日前完成。

2.开展核查。各省级税务部门根据清单内企业对外开具的代理记账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304080208 代理记账)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清单内企业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是否开具代理记账发票以及发票开具份数、时间等有关信息,此项工作7月31日前完成。

3.组织检查。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市、县级财政部门结合上述反馈信息,确定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清单,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供给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此项工作8月31日前完成。

4.处理处罚。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市、县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予以制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相关处理处罚结果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反馈同级税务部门。此项工作9月30日前完成。

5.工作报告。2023年10月31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总结,财政部汇总全国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二)整治“虚假承诺”行为。

1.筛选名单。各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汇总截至2023年5月31日本地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并取得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名单)。此项工作6月30日前完成。

2.开展自查。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市、县级财政部门,通知告知承诺名单中的代理记账机构对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进行自查,并向本地区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此项工作7月31日前完成。

3.组织检查。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市、县级财政部门结合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以及2022年专项检查情况,确定检查清单,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提供给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此项工作8月31日前完成。

4.处理处罚。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市、县级财政部门,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对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或在执证经营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向社会公示。此项工作9月30日前完成。

5.工作报告。2023年10月31日前,各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总结,财政部汇总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虚假承诺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三)整治“违规税务代理”行为。

1.汇总信息。各省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截至2023年5月31日本地区的许可名单、营业执照名单,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此项工作6月30日前完成。

2.比对名单。各省级税务部门将许可名单、营业执照名单与已向税务部门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机构名单进行比对,筛选出未向税务部门报送基本信息的企业清单。此项工作7月15日前完成。

3.开展核查。各省级税务部门组织本地区市、县级税务部门,通过清单内企业对外开具的涉税专业服务发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304080205 纳税申报代理等8类涉税业务)信息,核查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但未向税务部门报送基本信息的行为,督促相关代理记账机构报送基本信息,同时检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税务代理问题。此项工作8月31日前完成。

4.处理处罚。各省级税务部门组织本地区市、县级税务部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对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未报送基本信息,或报送信息不实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降低其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处理。相关处理处罚结果由省级税务部门汇总后反馈同级财政部门。此项工作9月30日前完成。

5.工作报告。2023年10月31日前,各省级税务部门向税务总局报送工作总结,税务总局汇总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违规税务代理行为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优化监管协同机制。

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积极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整合监管资源,加强监管政策衔接和监管数据共享,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相关监管部门的协同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与监督检查机构的协作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将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与监督检查工作紧密衔接,并建立长效机制,将行业整治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做好财会监督工作。

(二)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扎实推进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专项整治处理处罚结果录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通过奖惩信息公示板块向社会公示,并将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及时跟进整改情况,持续关注执业质量。

(三)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加强对各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鼓励行业协会通过行业标准、道德规范、信用评价等引导会员机构合法合规经营,通过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等为会员机构提供必要的支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工作对于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严格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在总结2022年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成果基础上,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点,强化对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的组织领导。各省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信息分析、核查检查及处理处罚。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创新工作方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并加大对本地区财政部门的培训与指导,推动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每月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典型案例、处理处罚情况及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等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座谈等方式,了解地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各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创新举措、取得成效适时进行通报,对完成情况较好的省份予以表扬。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在组织监督检查过程中,要更加注重政策法规的宣贯工作,一方面,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强化负面警示,形成有效震慑;另一方面,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新媒体加强行业正面宣传,讲好行业故事,提升行业发展信心和社会形象。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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