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疾控函〔2020〕79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的通知》

浏览量:时间:2020-10-19 23:06:13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7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国办发〔2017〕16号)(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全面落实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措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总结《“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终期评估工作,并制定了《“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终期评估方案》(以下简称国家终期评估方案,详见附件)。现就终期评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总结《“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认真组织开展终期评估

“十三五”规划期间,我国持续推进“防、治、管”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建设,防治措施及保障措施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各地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耐药结核病防治等领域有所突破。各地要高度重视终期评估工作,卫生健康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终期评估方案要求,科学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有序开展评估工作。

二、加强培训指导,确保评估质量

各地要认真学习国家终期评估方案,组建涵盖多领域的综合评估组,突出防治工作特点,细化本地评估方案。要全面梳理患者发现、规范诊疗和管理、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等防治措施,以及部门履职、经费投入、服务体系建设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做好经验总结和问题分析。各地要开展动员和培训,评估组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抽查和现场复核。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照终期评估和专题调查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收集和填报评估数据,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完整、准确。

三、按时完成评估工作,及时提交评估报告

各地要按照国家终期评估方案要求,严格把握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精细部署和安排,分阶段做好终期评估准备、实施和评估报告上报等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联系人:仇艳、赵阳

联系电话:010-68792344,010-68791805

传真:010-68791806

电子邮箱:tbmoh@126.com

中国疾控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010-58900535

传真:010-58900556

电子邮箱:lixue@chinacdc.cn






附件:十三五结 核病终评实施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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