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准入重大突破:外资管理有望实现三法合一

来源: 时间:2015-01-21 02:00:00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170条,分为11章,意见征求的时间截至2015年2月17日。相关人士认为,在中国对外投资规模与吸收外资基本持平的时候,推动出台这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外资管理的制度创新具有开创意义,符合依法治国理念,可以大大降低外国企业投资的门槛,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

外资三法合而为一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李成钢表示,这意味着外资三法(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过修订,最终成为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

据李成钢介绍,新的《外国投资法》有多个亮点:一是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对外资的范围作了重新界定。比如对协议控制(即VIE,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InterestEntities)和返程投资的企业也作了具体规定;二是废除了逐案审批制度,设计了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并且不同于备案制,确立了“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管理制度;三是首次在国家法律的层面纳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孙继文表示,外资三法奠定了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基础,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国内外形势发展,现行外资三法已很难适应新需要,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转变政府职能;二是外资三法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等规定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存在重复甚至冲突;三是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制度需要纳入外国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并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保持外资政策稳定、透明、可预期”,“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是从根本上改变现有外资管理体制,修订外资三法的重要前提。”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黄峰表示,外资三法的修订以及《外国投资法》的形成,是中国释放改革红利、扩大吸引外资优势的具体体现。

对华投资更便利

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规模与吸收外资基本持平,中国吸引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正逐步走向进出相抵的平衡点。

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首次突破千亿美元,达到1029亿美元,增长14.1%,继续保持世界第三。同时,2014年全年实际使用外资1195.6亿美元,同比增长1.7%,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引资大国,已经连续23年保持了发展中国家最大引资国的地位。“我们国家过去在困难的时候、在发展水平低的时候需要外资,今天我们的经济规模扩大了,经济发展了,我们认为仍然需要扩大开放,仍然需要吸引外资。”1月16日,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钟山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中国政府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同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外资政策,不断完善外商投资环境。“以前最大的问题是审批。”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巩军如此表示,以前对外国投资企业实行审批制,很容易产生”寻租“现象,现在外国投资企业根据新修订的《外国投资法》,则是“只要合法,外国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意就能做成”。“这是一部发挥市场作用的法,是一部扩大对外开放的法,是一部促进外商投资的法,是一部规范外资管理的法。”李成钢表示,新修订的《外国投资法》既能够更好地释放改革红利,扩大开放,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的作用,还能推动依法治国。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鹏表示,新修订的《外国投资法》总结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改革试验的经验和教训,将其推广到全国,是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企业反映意见要快,越快越好,这部法律应当及早出台。”他说。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